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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求处分绿砖头(?)及其小号绿砖头(!) [打印本页]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14 16:52
标题: 请求处分绿砖头(?)及其小号绿砖头(!)
涉事用户主页链接:
绿砖头(?):https://center.mcmod.cn/475078/
绿砖头(!):https://center.mcmod.cn/1030094/

用户绿砖头(?)曾大量发布严重违反主站百科短评规范第1,3,4条的短评,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内容,摘自绿砖头(?)的主页留言板:

“致某些人,不要再刷怠惰了,那样对我没有用,但是会让你死得更早的”
“打击报复啊,天天的烦死了,不怕死啊”

注:上述内容均可被理解为对特定人士的死亡威胁。此类言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该条规定发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言论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含有辱骂/挑衅等破坏社区氛围的内容,摘自绿砖头(?)的主页留言板:

“只有真正的婊子养的傻逼会以为我恶意占用他人小号”
“666某些孙吧入不会开玩笑”
“666不会开玩笑”
“祝早日成为鸡丁哥亲戚”
“谁tm搞的怠惰”

含有色情内容的内容,摘自绿砖头(?)的主页留言板:

“所有看到这个主页的男的都会被我入”

其已经发表的部分言论,以及MCMODHOFwiki中的相关页面均可以证明,绿砖头(!)是绿砖头(?)的小号,因此建议予以两个账号同样的处罚。

此用户频繁发表引战与挑衅内容,且多次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内容,其行为极为恶劣,对百科风气的破坏极为严重。根据百科对违规短评的处罚规定第三条,即:

3.情节特别严重,或无视警告继续违反,则视严重程度封禁1个月~1年。

其行为符合本条之规定,建议按照本条处罚。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14 17:46
另外,我保留了本贴中所摘录的违规言论之截图,但由于在帖子中插入图片十分不方便,因此我没有将其放在本贴中。若希望检视这些截图,请与我联系。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15 00:28
???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15 00:33
所以真的那么认真干什么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15 00:33
我又没有破坏风气啊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15 00:45
“其行为极为恶劣,对百科风气的破坏极为严重。”问一下这是真的吗?请问?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18 16:18
我是恶人吗????????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4 22:37
这有点过了吧。毕竟没造成社会危害性,不怎么够成违法吧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4 22:41
而且如何看成对特定人士的威胁,且被威胁的一方也没有具体的损失。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4 22:43
而且影响范围不大,言过其实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5 13:42
uncle_red 发表于 2025-3-24 22:41
而且如何看成对特定人士的威胁,且被威胁的一方也没有具体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以上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一条规定表示发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言论即违反本条,不论其行为是否造成损失。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5 20:47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5 13:42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而且也没有具体威胁人士,通俗一点讲,连被威胁的人存不存在都不知道。起码要找出具体受害者呀,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6 07:07
uncle_red 发表于 2025-3-25 20:47
而且也没有具体威胁人士,通俗一点讲,连被威胁的人存不存在都不知道。起码要找出具体受害者呀, ...

这一言论已经很明显是威胁给他点怠惰的人了,而看他主页怠惰的量就看得出来,受害者,即给他点怠惰的人,明显是存在的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6 21:06
本帖最后由 uncle_red 于 2025-3-26 21:38 编辑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6 07:07
这一言论已经很明显是威胁给他点怠惰的人了,而看他主页怠惰的量就看得出来,受害者,即给他点怠惰的人, ...

那是谁呀。法律中似乎也没有很明显这个词语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7 07:12
uncle_red 发表于 2025-3-26 21:06
那是谁呀。法律中似乎也没有很明显这个词语

我们先明确以下几点:
1,受害者是存在的,绿砖头主页中的内容均可证明显然有人给他点了怠惰,而他针对点怠惰的人所发表的言论,对于任何思维正常的人而言都可以而又仅可以被理解为死亡威胁。总而言之,他的确对其他用户发表了死亡威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中的规定没有表明一定要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才可以进行处罚,即发表此类言论即可进行处罚。
3,关于受害者的具体身份,我对此一无所知,同时出于保护其隐私的目的,也不会提供任何猜测或线索。出于同一原因,我也建议你不要再尝试探寻或猜测受害者的具体身份,除非受害者主动明确表明愿意透露自身身份。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7 07:29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7 07:12
我们先明确以下几点:
1,受害者是存在的,绿砖头主页中的内容均可证明显然有人给他点了怠惰,而他针对点 ...

那你又如何评判怠惰一定不是他自己点的,自导自演呢。而且受害者的具体身份,你也可以间接说出。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7 07:46
本帖最后由 NC_NUCLEAR 于 2025-3-27 07:49 编辑
uncle_red 发表于 2025-3-27 07:29
那你又如何评判怠惰一定不是他自己点的,自导自演呢。而且受害者的具体身份,你也可以间接说出。 ...

我对受害者的具体身份完全不知情,所以无可奉告。以及,他为什么要自己点怠惰自导自演?另外还有一点,用户是无法给自己点表态的,绿砖头则仅有一个小号,而很多他留言板上的内容则都收获了两个乃至更多怠惰。由此可见,即使他用自己的小号给自己点怠惰自导自演,也有至少一名其他用户给他点了怠惰,即成为了受害者。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27 08:44
我怎么可能会给自己点怠惰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7 11:35
DT001 发表于 2025-3-27 08:44
我怎么可能会给自己点怠惰

我能否将这一言论的含义理解为你承认自己没有用小号给自己点怠惰吗?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27 12:14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7 11:35
我能否将这一言论的含义理解为你承认自己没有用小号给自己点怠惰吗?

是的我没有用自己小号给自己点怠惰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7 20:51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7 07:46
我对受害者的具体身份完全不知情,所以无可奉告。以及,他为什么要自己点怠惰自导自演?另外还有一点,用 ...

那我能不能说是我呢?而我已经原谅解他呢?既然可以动用正常的思维,那是不是我们也可以对他是否可以对受害者造成实质性的威胁而质疑呢?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8 06:45
uncle_red 发表于 2025-3-27 20:51
那我能不能说是我呢?而我已经原谅解他呢?既然可以动用正常的思维,那是不是我们也可以对他是否可以对受 ...

第一,如果你说你是受害者,那么请拿出你给他点负面表态的截图来证明你是受害者。
第二,就像我之前说过的,绿砖头的很多短评都收到了两个或更多怠惰,结合绿砖头自称没有给自己打怠惰,至少有两位受害者,我们还需要知道另一位受害者对此的态度。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8 07:23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8 06:45
第一,如果你说你是受害者,那么请拿出你给他点负面表态的截图来证明你是受害者。
第二,就像我之前说过 ...

谁没有大号啊?而且你还没有回答我,我的第二个问题,既然可以动用正常思维,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对他的言论能否对所谓的受害者产生威胁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8 07:25
本帖最后由 NC_NUCLEAR 于 2025-3-28 07:34 编辑
uncle_red 发表于 2025-3-28 07:23
谁没有大号啊?而且你还没有回答我,我的第二个问题,既然可以动用正常思维,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对他的言论 ...

其是否有能力对其他用户切实造成威胁对于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而言无关紧要,因此无需对此进行分析。以及,我说过了,如果你声称自己是受害者,那么请拿出截图,证明你是受害者。如果你无法拿出证据予以证明,那么我将认为你不是受害者,因此无权亦无资格替受害者原谅他。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28 10:07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8 07:25
其是否有能力对其他用户切实造成威胁对于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而言无关紧要, ...

受害者?存在吗?为什么这么想让我死?如果真的想让我死,那么之后北京会乌烟瘴气的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8 10:09
DT001 发表于 2025-3-28 10:07
受害者?存在吗?为什么这么想让我死?如果真的想让我死,那么之后北京会乌烟瘴气的 ...

受害者自然存在,只是其当前仍未现身,故而因此可以合理推测其不愿现身。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28 10:12
本帖最后由 DT001 于 2025-4-1 15:31 编辑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8 10:09
受害者自然存在,只是其当前仍未现身,故而因此可以合理推测其不愿现身。 ...

我造成什么影响了吗?我就是不会开玩笑,我就是没有规则意识怎么了?再说,受害者有遭受任何损失吗?莫非要叫110处理?我就是能让人难绷怎么了?反正如果想让我删评,就先让任何人取消给我点的怠惰再说!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8 10:13
DT001 发表于 2025-3-28 10:12
我造成什么影响了吗?我就是不会开玩笑,我就是没有规则意识怎么了?再说,受害者有遭受任何损失吗?莫非 ...

如果你不会开玩笑,没有规则意识,那就自觉点闭嘴
作者: QQ酱855646    时间: 2025-3-28 10:19
冷静一下啊 你们慢慢聊别激动就行好好地商量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28 11:04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8 10:13
如果你不会开玩笑,没有规则意识,那就自觉点闭嘴

闭嘴?不让我说话了吗?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8 11:31
DT001 发表于 2025-3-28 11:04
闭嘴?不让我说话了吗?

如果拿不准说某句话合不合适,那就别说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28 14:53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8 11:31
如果拿不准说某句话合不合适,那就别说

所以到底为什么要处分我?
作者: NC_NUCLEAR    时间: 2025-3-28 17:21
DT001 发表于 2025-3-28 14:53
所以到底为什么要处分我?

因为你说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话,我认为我已经表述的相当明确,因此无需进一步说明了。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8 19:17
NC_NUCLEAR 发表于 2025-3-28 07:25
其是否有能力对其他用户切实造成威胁对于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而言无关紧要, ...

虽然有办法,但是这绿砖头太蠢,我觉得已经无药可救了
作者: DT001    时间: 2025-3-28 23:19
uncle_red 发表于 2025-3-28 19:17
虽然有办法,但是这绿砖头太蠢,我觉得已经无药可救了

我确实蠢,我智商已经变得很低了
作者: uncle_red    时间: 2025-3-29 18:40
DT001 发表于 2025-3-28 23:19
我确实蠢,我智商已经变得很低了

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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